科技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28)
2、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2008.12.10)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
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140
5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2014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意义:
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
可按税法规定在 5 年内结转抵扣。
2016年度据实扣除研发费1000万,可加计扣除500万(1000×50%),据此可以少缴所得税125万(500×25%
2、获得政府资金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2016年度据实扣除研发费1000万,可获得资金补助50万(1000×5%
3、提升内部研发项目的创新性和真实性,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鉴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申请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
3、按规定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4、补助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括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备案登记材料
  企业按照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要求提供人员名单、所在工作部门、工种、工资情况)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要求分项目、分摊费用标准、金额、列出明细项目)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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